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台灣戲曲學院教師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 提升教師專業地位。
二、 為會教師應有尊嚴。
三、 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四、 改善教師集體權益。
五、 促進教師自主自律。
六、 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之和諧關係。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7號(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內湖校區)。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二、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三、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利。
四、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
五、研究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六、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之校內外組織。
七、依法擬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八、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九、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十、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十一、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項目。

第二章 組織與會議
第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議事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訂於每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請求召集時召開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人接受委託以一人為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章程。
二、會員入會之追認。
三、會員之除名。
四、選舉罷免理、監事。
五、本會財產管理之監督及經費運用之審核。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八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其餘得票數九票以上者皆為候補理事,理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
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學校一級主管不得擔任本會理事。理事兼任學校其他行政職務者,不得逾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且必要時得經由理事會決議命其迴避與其職務相關事項之議決。
理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會員入會之審核、本會財產之管理與經費之處理、本會日常會務、選舉、罷免理事長與副理事長。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由副會長代理執行。會長及副會長不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第十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其餘得票數三票以上者皆為候補監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監事不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負責監事會之召集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監事會之權職為監督理事會職務之執行及經費會計之稽核。
第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準時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或累計四次以上無故不到,視為自動辭職。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一般會員。本校退休教師、兼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得申請成為特別會員,其餘不具會員資格之人士,得因贊助本會之經費或活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特別會員及榮譽會員不具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權利,其餘權利義務同一般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申訴權。
四、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五、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按時繳納本章程所規定的各項費用。
四、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五、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
二、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
三、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四、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
五、主動宣告退會者。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一) 一般會員:每人一千元。
(二) 特別會員及榮譽會員:免收。
二、會員年費:每人一千元。
三、學校或政府補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首次加入本會者免收入會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制定與修正。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除前列之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應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過半之同意為之。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